我市制定出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方玮峰市长在调研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提高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依据《就业促进法》、《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等就业政策法规,近日,我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暂行)》。该《办法》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认定程序及注销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贯彻实施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提供了政策依据。
该办法规定,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11类人员:①“4050”人员;②“双零”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人员;③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④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员;⑤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⑥残疾人员;⑦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⑧失去土地的被征地农民;⑨单亲家庭人员;⑩进城落户和居住的农村居民就业困难人员;⑪省、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符合认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镇(办事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受理并公示,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审后,由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其身份信息录入《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系统》,并在其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栏标注“就业困难人员”字样。被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及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可据此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税费优惠等扶持政策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就业困难人员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①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③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④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⑤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⑥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