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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上调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等工伤保险待遇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2-21 15:17  来源: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提高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我市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据了解,此次调整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具体的标准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210元的,补足到121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6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070元的,补足到1070元。

    70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04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92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

    生活护理费:以安康市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人每月按1371元标准执行,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按1097元标准执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人每月按823元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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