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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执行新的工伤保险费基准率及费率浮动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3-01 17:07  来源:

    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促进工伤预防,近日,我市下发了《安康市工伤保险费基准率及费率浮动暂行规定》,规定自2012年2月20日起执行

    调整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将根据《安康市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及基准费率表》分为三类管理。其中,一类行业基准费率为0.6%,二类行业基准费率为1.2%,三类行业基准费率为2%。一类行业单位不实行浮动费率,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实行浮动。费率上下浮动以支缴率为依据计算,上浮分为三档、下浮分为二档,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此外,《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发生一次性因公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一次性重伤8人以上(含8人)事故的;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费率不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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