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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退休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3-21 11:15  来源:

    近日笔者陆续接到诸多单位职工的来信来电咨询特殊工种退休有关政策,以曾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过为由,强烈要求按照特殊工种办理提前退休。当然了,提出要求的想法和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一项极为复杂又政策性特别强的工作,在办理中既要尊重事实、体现公平,又要必须符合特殊工作提前退休政策规定的范围。因此,笔者查阅了相关政策,结合近年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诸多现状,进行了归纳整理,希望通过本报得到大家理解与支持

    首先,政策规定是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有关规定,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的,档案原始资料记载齐全,工种记载符合国家特殊工种名称规范的,可以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其次,据实建档是过程。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为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为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应依照规定将职工从事特殊工种过程、年限,及时、准确记入个人档案,按规定向市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上报备案;同时在特殊工种岗位从事的职工,也要了解政策,关注所在单位是否将本人从事特殊工种岗位资料填写完整,保留从事特殊工种岗位记载的有关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档案。

    最后,程序申报是结果。对于确实从事特殊工种,且档案原始资料记载齐全职工,认为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年龄及参保缴费年限均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条件的,在到达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档案托管在同级职介中心的,申请向该中心提交),申请应阐述从事特殊工种详细经过,单位收到申请后,对该职工本人档案原始资料记载情况进行初审,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形成书面报告,连同该职工档案一并按规定的程序向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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