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9-03 16:28 来源:
近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联合发布命令,自2012年9月1日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开始施行。
《暂行规定》共七章48条,分别在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和程序、处分的解除、复核和申诉、附 则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共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四类,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出上述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关于对处分的复核和申诉,《暂行规定》指出,对于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暂行规定》明确,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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