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进一步规范职称管理工作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8-08 11:13 来源:
近日,市人社局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职称制度改革以来,中、省、市相关职称政策进行认真梳理,并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下发了《关于加强职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人社办发〔2013〕168号),对全市职称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一是明确了职称晋升的条件。《通知》对申报晋升职称人员的学历、资历、岗位、考核、继续教育以及职称转换等条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规定职称申报以空缺岗位为前提,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取得任职资格而未达到聘任年限要求的人员,不得申报晋升职称。对于申报转换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必须符合新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和学历要求,小学、幼儿教师因工作需要调整到中学任教的,须按中学学校相应职务的任职条件进行专业名称转换,转换后须在本岗位工作满二年以上方可申报晋升上一级职称。
二是加强了评审组织的管理。《通知》对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评委库的管理以及执行评委的产生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对各级评审委员会开展职称评审活动进行了规范,规定各系列、各级别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各级评委会应在批准的评审范围内组织评审,不得跨系列评审,凡越级越权、跨行业及跨专业或未经市人社(职改)部门批准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一律无效。
三是规范了职称工作的秩序。《通知》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任职资格证书办理等工作秩序进行了规范,对办理相关业务明确了办事程序和时限要求,规定教育单位在每年9月底以前完成本单位续聘和分级进岗聘任,非教育单位在每年3月底以前完成本单位续聘和分级进岗聘任,办理业务一律按照管理权限,由各县(区)人社局、市级各部门、各单位统一上报,并指派专人集中办理,凡以个人名义越级办理或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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