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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2-12 16:09  来源:

    2013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主要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以及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

    《暂行规定》划定了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比例的“红线”,要求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暂行规定》从福利待遇、社会保险权益等方面加强了对被派遣劳动者平等权益的保障,明确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针对实践中已经有部分用工单位将原劳务派遣协议改为业务外包协议或承揽合同,以规避法律责任,《暂行规定》还明确,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这一规定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假外包,真派遣”的现象。

    《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规范劳务派遣的一部重要规章。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解决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界定、滥用劳务派遣制度“虚假外包”违法派遣等问题有重要作用,对规范劳动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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