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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居保处迅速组织学习新出台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7-15 11:42  来源:

    7月14日下午,市城乡居保处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经办规程》。该《办法》共11条,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有效解决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大制度的衔接问题。

    《办法》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参保人员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合并累计计算。

    《办法》还规定,已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同时要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在学习会上,大家重点对《办法》的适用范围、衔接时点、衔接条件、待遇领取地确定、资金转移、缴费年限计算、重复参保和重复领取待遇处理、经办流程、信息查询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学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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