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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失业保险缴费费率降了应享受的失业待遇保持不变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9-02 16:33  来源: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切实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支持全省企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全省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进行阶段性下浮,无论是参保单位还是参保职工,缴费标准降浮度达50%,降幅期限为2014年7月1日始至2016年6月30日止。费率降幅期间,职工应享受的各项失业待遇标准保持不变。降费后,全省的失业保险费率为全国最低,将大大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

    具体为: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缴纳,下降至1%,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下降至0.5%,职工应缴费由所在单位按月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缴费费率降低后,个人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不变。依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另悉,2014年度,我市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和职工按照原缴费标准已缴了全年失业保险费的,对多缴部分,在次年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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