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网站无障碍本站支持IPV6
您当前位置:安康市人社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工作动态 > 正文内容

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政策再次发力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8-19 09:38  来源: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系列重大部署和要求,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再次提高失业人员、用工单位促就业创业补贴政策项目和标准。

    一是继续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4]58号)文件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是扩大稳岗补贴政策实施范围和失业动态监测工作从2015年起,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中小企业等四类企业,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的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继续做好失业动态监测工作。完善失业监测预警制度,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优先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掌握岗位变动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防止企业大规模裁减职工。从2015年7月起,所有参加失业动态监测的企业在上报7月份监测数据的同时填报下月末的岗位预测数据,并分别按月、季度上报。

    三是推行农民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普惠政策。1、农民工在自愿的前提下可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按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失业后按城镇失业人员管理,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2、对申请变更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的农民工,此前其参保缴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缴费年限,失业后待遇合并计算。3、享受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有关参保手续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前后医保关系的转移接续的办理工作,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完成。4、对选择按《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参保的农民工,失业后仍按原规定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统筹地区规定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四是鼓励支持失业人员就业创业1、放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条件。允许各类具有职业教育、技能培训资质的机构及技工院校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2、提高失业人员培训补贴标准。失业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按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其培训补贴标准由当地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3、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对自主创业、合伙经营且正常经的失业人员,凭本人工商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资料,可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2000元/人的创业补贴。

    五是鼓励用人单位主动吸纳失业人员。对主动吸纳失业人员(指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每安置一名失业人员给予1000元标准发放安置补贴,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失业人员再就业。

    据悉,本次出台做好新形势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工作4个方面12项措施,进一步发挥了失业保险工作在促进就业创业中的积极作用。目前,我市人社部门正商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有望8月底在我市全面启动实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