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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即将施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8-31 16:54  来源:

    《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2015年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整合了原《陕西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和《陕西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形成统一的调解仲裁工作架构。新规共五章四十条,对调整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仲裁程序、申请仲裁的时效、仲裁经费等做了详细规定,尤其明确了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的工作方针。

    根据《办法》,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施。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微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办法》强化了“基层为主、预防为主”的原则,明确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自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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