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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认真贯彻执行省社保基金监督举报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09 09:24  来源:

    近日,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举报办法》对涉及社保基金违法违规举报管理的主体、对象、职责、程序和时限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执行力;是进一步健全社保基金监督机制、提高监督质量、规范办理各类投诉举报事项重大举措;对加大力度打击各类社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基金安全、确保参保群众切实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举报办法》共八章三十一条,对五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相关概念和实施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基金监督举报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同查办的原则。人社部门应畅通渠道、鼓励举报,引导推进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

    二是举报方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提倡实名制。举报人应提供客观真实的举报材料及证据,提供被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违纪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不得诬陷他人;不得采取极端行为干扰基金监督机构的正常办公秩序。举报人应积极了解相关举报政策,配合相关部门填好举报信息,随时关注处理进程。同时明确,对于重复举报的案件,基金监督机构将不予受理,所以,相关举报人应避免对于同一案件多次举报。

    三是办理流程。基金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操作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事项,如:自收到举报之日起2日内进行登记,7日内完成受理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具体案件的承办机构,应在规定日期内(自受理审查结束或收到上级转办之日起30日内)办结,因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办结后,基金监督机构需及时并书面告知举报人办理结果,并酌情考虑举报人对基金安全方面的建议。同时,基金监督机构应对举报及涉及举报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等情况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加强改进监管和做好要情报告工作。同时规定:为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举报人的个人隐私如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基金监督机构需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四是案件移送和协同管理。社保基金监督举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一方面,人社部门应与公安机关建立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联系机制。对于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人社部门应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做好案件的侦查和起诉工作,并按时向人社部门发送回执,以共同打击社会保险领域的欺诈犯罪活动。另一方面,上级基金监督机构应及时跟踪了解转办的举报事项办理情况,对于未按规定受理的,应2日内书面督办告知,限期查办。同时,人社部还应加强与其他部门协作,避免重复受理。

    五是奖励机制。《举报办法》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的奖励情形,对于举报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规定情形的,给予奖励。举报奖励金额将根据举报查证属实金额的相应比例确定。具体奖金的发放由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该《举报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陕劳社发〔2002〕123号)、《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陕劳社发〔2009〕2号)同时废止。

    日前,我市转发了该《举报办法》,要求各县区、市直各经办机构一要认真学习《举报办法》,提高对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管理的认识,二要严格执行《举报办法》,认真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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