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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长效工作机制

作者:  发布时间:2016-06-28 07:33  来源: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一裁两审”的特殊程序规定,赋予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关“仲裁前置”的特殊地位,凸显了“裁审衔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加,飙升速度迅猛,每年平均增幅达到20%,仲裁结束后进入诉讼的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使得加强法院与仲裁机关业务联系,统一司法尺度,构建高效、稳定的裁审衔接机制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在此情况下,市人社局和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在全省率先开展了裁审衔接长效工作机制试点,拟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审水平,为全省开展此项工作积极探索“安康经验”。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双方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定期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审形势,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受理、仲裁、审理等程序性、实体性问题进行双向沟通,形成裁审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二是建立疑难案件研讨制度。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双方不定期研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重大、疑难案件。对争议较大、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剖析问题本质,探讨法律理解,统一处理方法,以减少分歧,规范自由裁量。

    三是建立办案联动协作机制。对于复印、调阅案卷或需提供其他协助的,应相互予以协助支持。

    四是建立庭审互听制度。双方不定期旁听对方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庭审,通过交流庭审经验,不断规范庭审程序,提高庭审的质量与效率。

    五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实现双方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统计数据、裁判文书、案件质量分析等方面的信息共享、互通,共同促进裁审水平提高。法院和仲裁机构应定期互通业务指导文件、案件选编等资料。

    六是建立风险评估应急处理制度。对裁审过程中发现有可能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双方应共同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做好息诉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七是建立相互建议制度。双方就裁、审工作中的程序、实体、适法及工作制度、服务态度等方面提出有效建议,共同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裁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共同维护双方的权威与形象。

    八是建立裁审衔接工作日常联系制度。双方分别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的工作联系,加强彼此间沟通联络,保障裁审衔接工作机制正常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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