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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0-13 09:36  来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实行 “一裁两审”制度,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部分劳动争议发生后,特别是劳动者发生工伤以后,无法正常工作,缺少经济来源有的甚至还要先自行垫付医疗费用遇上不良老板采用‘拖字诀’,仲裁之后再一审二审,劳动者真的是拖不起。针对以上情况,我市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的通知》,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终局裁决适用范围,加大终局裁决适用力度,进一步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

    明确了“终局裁决”适用范围。通知对终局裁决中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条款作出了具体明确,对相关用语的含义进行了界定说明,确保了通知的适用性和操作性。统一了“终局裁决”适用原则。通知从申请人范围、裁决支付数额、集体争议案件、工伤医疗费、仲裁请求同时包含终局和非终局裁事项、劳动关系存疑案件等方面,统一了“终局裁决”适用原则,确保了通知的严密性。规范了“终局裁决”关键环节。通知对裁决文书制作和当事人诉权告知等方面,明确了标准和操作要求,确保了办案的规范性。强化了“终局裁决”裁审衔接。通知在起草时及时征求法院意见,并要求各级仲裁机构在执行中定期汇总、分析终局裁决相关情况,及时和法院沟通协调,为确保“终局裁决”工作裁审的有序衔接夯实了基础。

    此前很多劳动者在权益受到损害时,不敢维权,不去维权,是因为维权成本高,而法律程序增加了时间成本,使维权变得更为繁难。而在终局裁决之下,可以期望更多的用人单位面对高效的劳动仲裁效率,会有所忌惮。通知的下发将使我市各级仲裁机构在裁决标的额较小的案件通过快审快结的终局裁决制度尽快完结,同时简化程序,缩短审理周期,依法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大力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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