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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稳岗就业政策清单(2022版)(更新至2022年10月末)

作者:就业促进科  发布时间:2022-12-02 14:12  来源: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2022年新出台政策清单(5项)

1.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享受主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参保企业符合《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9〕22号)规定的稳岗返还基本条件,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2021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其中:2022年审核企业稳岗返还时月均参加失业保险人数比上年度月均参保人数增长3%(含)以上的,按90%返还;增长人数低于3%的,按80%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纾困保障民生有关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17号)

2.降低社保费率政策

【享受主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失业、工伤保险参保企业。

【优惠内容】

在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制度平稳运行前提下,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22年7月1日起,再次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一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政策依据】

省人社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纾困惠企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函2022〕58号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纾困保障民生有关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17号)

3.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我市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所属企业和17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

【优惠内容】

上述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政策依据】

省人社厅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18号

4.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享受主体】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区)、 县(市、区),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优惠内容】

按每名参保职工4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同一企业(单位)只能享受一次。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可叠加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纾困保障民生有关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17号)

5.一次性扩岗补助

【享受主体】

统筹区内招用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2022年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就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且缴费的参保企业。

【优惠内容】

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扩岗补助。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身份企业只能用一次,本年度以此身份享受了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的,其他企业不能重复使用。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纾困保障民生有关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17号)

省人社厅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拓宽失业保险助企扩岗政策受益范围的通知》(陕人社函2022〕470号)

二、2022年延续执行以前年度政策清单(12项)

1.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享受主体】

安康市市域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本市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有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记录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

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强化稳就业扩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陕就工发〔2022〕2号)

2.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主体】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企业)

【优惠内容】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吸纳毕业年度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见习人员可享受每人每月1200元的见习生活补贴,见习期间由人社部门统一为见习人员办理每人每月25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单位接收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见习且留用率不低于50%的,按留用人数对见习单位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

【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20〕190号)

3.就业帮扶基地吸纳就业一次性奖补

【享受主体】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帮扶基地(企业)

【优惠内容】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帮扶基地,新吸纳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在岗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对基地(企业)给予一次性就业奖补资金,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

省乡村振兴局、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促进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陕乡振发〔2022〕4号)

4.社区工厂(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一次性岗位补贴、场地租赁费、水电费补贴。

【享受主体】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社区工厂或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

【优惠内容】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新社区工厂或经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新吸纳1名脱贫劳动力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对社区工厂从业人员中脱贫劳动力数量不低于本企业(分公司、分厂、卫星工厂、车间等可单独核算)员工总数三分之一的,对其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两年。

【政策依据】

省乡村振兴局、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印发促进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陕乡振发〔2022〕4号)

5.非遗就业工坊一次性岗位补贴,场地租赁费、水电费补贴。

【享受主体】

经文化和旅游广电部门认定的非遗就业工坊。

【优惠内容】

经文化和旅游广电部门认定的非遗就业工坊,新吸纳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在岗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对其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非遗就业工坊吸纳脱贫劳动力人数不低于其员工总数三分之一的,对其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按实际支出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两年,每年两项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财政局、文化和旅游广电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载体建设的通知》(安人社发〔2021〕30号)

6.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主体】

对招用、聘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单位)

【优惠内容】

安康市市域内各类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对于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于吸纳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给予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月补贴标准为每人:养老保险350元,医疗保险150元,失业保险15元。

【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20〕190号)

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对我市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进一步规范的通知》(安人社函〔2021〕614号)

7.职业介绍补贴

【享受主体】

安康市域内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服务机构)

【优惠内容】

安康市域内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服务机构),向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含介绍省市外农民工到本市内就业的),且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

【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20〕190号)

8.季节性用工职业介绍补贴

【享受主体】

安康市域内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服务机构)

【优惠内容】

安康市域内注册登记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服务机构),按政策成功介绍16—59周岁(不含满60周岁)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含脱贫劳动力及监测对象)到季节性用工岗位就业,且签订2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就业协议),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含脱贫劳动力及监测对象)季节性用工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1次。  

【政策依据】

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陕人社发〔2021〕15号)

9.创业孵化项目补贴

【享受主体】

经市(区)、县级人社、财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

【优惠内容】

经市(区)、县级人社、财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按每孵化成功或存活1个创业实体不超过1万元,每带动1个人就业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核算,给予创业孵化项目补贴。对贫困劳动力成功创业或实现就业的,按其他劳动力补贴标准的1.5倍核算。每个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每年享受创业孵化项目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每个创业实体和就业的自然人作为核算指标,只能使用1次。

【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20〕190号)

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安人社办发〔2019〕145号)

10.一次性创业服务补贴。

【享受主体】

安康市域内注册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市场化创业服务机构。

【优惠内容】

在安康市域内注册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市场化创业服务机构,每扶持1名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给予2000元一次性创业服务补贴。

【政策依据】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安政发〔2022〕9号)

11.一次性创业补贴。

【享受主体】

安康市域内新注册的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在安康市域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农民工等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退役军人,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20〕190号)

1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享受主体】

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小微企业自提交申请日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或者小微企业自提交申请日前1年内稳定就业岗位达到9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贷款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财政部门承担300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小微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承担;贷款到期需要展期的,经认可后,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小微企业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免收担保费。

【政策依据】

人行西安分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西银发〔2017〕53号)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行西安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推动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金〔2021〕15号)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财企〔2022〕46号)

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发挥财政金融政策引导作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的通知》(安财企〔2022〕53号)


以上政策清单所涉及的内容,详细政策内容以政策原文件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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