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6-13 16:19 来源: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条、第三十二条和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政策规定,从即日起至2011年6月20日前,请市县(区)各城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中省驻安单位携带有关资料或通过网上方式(在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养老失业保险栏目内下载表格,填好后发送至:xidianfengxi@126.com)向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2011年度失业保险计划缴费情况。逾期,将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联系电话:0915----3214815
联 系 人:陈晓红 冯犀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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