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缴纳失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7-19 14:52 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二条、第三十二条、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从即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前,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中省驻安单位请在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相关申报失业保险表格,向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2013年度失业保险缴费计划,持缴费计划凭据到地税部门缴清失业保险费。逾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