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网站无障碍本站支持IPV6
您当前位置:安康市人社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审批 > 正文内容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审批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17 06:17  来源:

职权名称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审批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30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30日
实施机关 安康市创业就业局 咨询电话 0915-3361009
责任科室 职介交流部 监督投诉电话 0915-3212372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安康市高新区安康大道数字化创业大厦1楼,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1、有开展中介服务活动的固定场所、设施和相应资金。
2、有3名以上经过岗位培训的人员。
3、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和工作范围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材料 1.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公司章程;
3.有关人才服务工作规章制度;
4.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5.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
6.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机构审批表;
7.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8.验资报告(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原件、复印件;
9.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的《陕西省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证》、学历证明、身份证明、从业资格培训证明(原件、复印件)等。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2、《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 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7年第28号)第五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设立许可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4、《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  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有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等情形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5、《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5〕6号 )附件2第四项“项目名称: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处理决定:下放至各设区市、杨林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责任事项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进行书面和现场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登记确认结果;准予确认的制发证书;予以公告。
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陕西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事项编码 61090000014XK00100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