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许可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26 02:20 来源:
职权名称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许可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3年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咨询电话 | 0915-3214275 |
责任科室 | 劳动关系科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5-3212372 |
办事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安康市政府大院东附楼305室 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1)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 ||
办理材料 | 1、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及有关经营情况说明,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还应提交有关经营范围、筹建情况等的详细说明。 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3、股东构成及出资比例的书面材料。 4、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6、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7、符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 ||
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 ||
责任事项 |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进行书面和现场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登记确认结果;准予确认的制发证书;予以公告。 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陕西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 ||
事项编码 | 61090000014XK00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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