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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26 02:26  来源:
职权名称 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3年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30个工作日
实施机关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 0915-3214275
责任科室 劳动关系科 监督投诉电话 0915-3212372
办事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安康市政府大院东附楼305室
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市场竞争中由于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员工;4.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办理材料     1.申请报告;2.申报表;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5.社会保险登记证;6.职工花名册;7.工资发放册(加班费发放表);8.工会意见(职工大会会议记录、签到册);9.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部门及岗位;10.企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办理流程图

附件附后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6号)附件2第6项“项目名称:省属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实施机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处理决定: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责任事项     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进行书面和现场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送达阶段责任:登记确认结果;准予确认的行文做出准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批复。
    事后监督责任:依法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事项编码 61090000014XK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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