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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双创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开展六小行业集中整治活动的通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08-10-10 10:22  来源:

为构建规范、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确保广大群众卫生安全,实现我市小餐饮店、小美容美发店、小浴室、小歌舞厅、小网吧、小旅店(简称“六小”)达标,根据《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康市双创指挥部关于印发安康城区“六小”行业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规定,现就开展集中整治“六小”行业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六小”行业经营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平、诚信、规范地开展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二、“六小”行业整治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等证照齐全,悬挂在醒目位置。
(二)卫生管理制度健全。
(三)消毒设施齐全,操作规范。
(四)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门前“四包”责任落实。
(五)符合安康市“六小”行业基本标准。
三、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六小”行业集中整治的领导,统一组织和实施,为“六小”行业开辟经营场所、创造经营条件,切实做好“六小”行业整治工作。
四、卫生、工商、建设、公安、消防、文化、环保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六小”行业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基本卫生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并及时告知工商部门。
(二)工商、卫生、公安、文化等部门应当按照《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六小”行业固定经营场所无证照行为依法查处取缔。
(三)建设城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六小”行业占道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四)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五、卫生、工商、文化、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证件,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市场开办单位应当按照“谁开办、谁管理、谁受益、谁整治”的原则规范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居民社区的“六小”行业,使“六小”行业达到基本卫生要求。
七、卫生、工商、建设、公安、消防、文化、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六小”行业的服务管理工作。对不作为、乱作为或违规违纪行为应按管辖权限予以责任追究。
八、市双创办提醒广大市民,为了您的健康,拒绝使用无厂名、厂址、无合格证的产品,拒绝使用一次性碗筷,拒绝在卫生不合格单位就餐,拒绝食用野生动物。双创办监督举报电话:3330151,欢迎予以监督。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康市双创指挥部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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