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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康市财政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3-22 13:57  来源: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以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人社发[2011]9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11年7月1日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失业前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8%的标准为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所在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和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具体报销流程按经办中心操作流程办理。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四、自2011年7月1日起,停止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的发放。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7月各县区随失业金已发放医疗补助金的要在8月失业金中扣除。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领取期满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有关信息及时告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人。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规定由个人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在7月1日前出院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政策予以报销,7月1日后出院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政策予以报销。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及时接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未接续参保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七、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与其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八、各县区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要采取统一参保,按月核算,定期拨付的办法,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月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实际人数核算,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划拨到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医疗保险缴费》相关凭证。

九、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户籍所地在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转出地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的资金缴纳转入地职工医保费的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十、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及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生的住院费用,凭失业证、身份证和住院发票及费用一日清单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住院报销比例享受与城镇职工当期基本医疗保险同等待遇,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月数进行折算。 

十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协作,及时沟通,确保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顺利实施,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不断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O一一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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