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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5-20 15:22  来源: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区管理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水平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住院定额结算标准
    三级医院住院定额结算标准为4700元,二级医院住院定额
    结算标准为3500元,一级医院住院不设定额结算标准。
    二、住院床位费标准
    三级医院住院床位费标准为30元/天,二级医院住院床位费标准为20元/天,一级医院住院床位费标准为15元/天。
    三、加强住院医疗服务管理
    各县区人社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各定点医院的监管力度,严格掌握参保人员出入院标准,不断强化对住院医疗费用的监控管理,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禁诱导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弄虚作假、推诿拒收医保病人等违规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将按照服务协议有关条款予以严肃处理。
    四、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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