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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8-14 15:02  来源: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115号)有关规定,现就全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2年12月1日(不含12月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3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570元的,补足到1570元;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240元的,补足到1240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14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02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三)生活护理费:以2011年安康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按1575元标准执行;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按1260元标准执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按945元标准执行。

三、 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将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增加5级、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工作要求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保证其基本生活保障的大事,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紧实施,确保各项待遇落到实处,本次全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应在2013年2月底前完成。  

五、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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