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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4-25 11:20  来源: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政令第140号)规定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13),现就我省失业保险有关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失业保险金标准为:一类工资区1260/月,二类工资区1185/月,三类工资区1110/月,四类工资区1035/月。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从2017月 1日起执行。

  附件: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doc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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