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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法定期限不要错过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1-20 17:19  来源:

    近年来,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各类中小型企业吸纳劳动者人数不断增多。但大多数中小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内部管理不规范,企业用工之初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引发多起劳动争议纠纷。关于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成为本市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经常遇到的争议问题。劳动者在企业工作多年或在工作之初没有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却没有得到支持,看似合理的仲裁请求没有支持的原因在于劳动者向仲裁机构请求保护其权利是有法定期限的,也即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权力,即丧失提请仲裁以保护其权益的权利。

    想要确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我们首先对双倍工资性质的认定,是决定最后法律后果的前提,即双倍工资未予支付,应被认为是拖欠劳动报酬,还是被认为是侵害了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分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适用仲裁时效的问题时,既要考量立法者制定双倍工资这种特殊法律责任的立法目的,同时更应结合设立特别仲裁时效时的立法背景来综合加以考量。

    按照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工资的本质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这种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用人单位已发放的工资就是这种价值的体现,而另外一倍工资(双倍工资差额),并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价值体现,因此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工资,应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而承担的惩罚性赔偿。再者,如果属于工资,对于其他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公平,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         

    综上,我市采用了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工资范畴的观点。关于时效起算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既然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报酬,那么就应适用该规定,而不应适用特殊时效的规定。因此在日常案件中,劳动者应当注意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时效,不要错过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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