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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4-28 16:34  来源: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管委会,瀛湖生态旅游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

    为切实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工程)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4〕241号)精神,按照《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陕西省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范围

    全市各级各类事企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需参加累计不少于80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专业科目不少于56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4学时)。

    二、培训内容及形式

    (一)学习形式

    1.网络在线学习;

    2.组织集中面授培训;

    3.参加高级研修班、实习进修或学术交流培训;

    4.省人社厅认可的其他学习形式。

    (二)学习内容

    1.专业科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继续教育基地根据行业专业特点和业务需要确定专业科目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公需科目:按照省人社厅的统一安排,结合我市实际,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必修公需科目教材为《专业技术人员团队合作能力与创新团队建设读本》(18学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出版,石丽云、郝昌杰主编;《专业技术人员网络安全建设与网络社会治理》(18学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出版,傅思明主编;《专业技术人员沟通与协调能力的提升》(18学时),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出版,张承良主编;双创健康教育知识、汉调二黄基本知识(6学时)。

    三、学时(学分)折算及培训考试

    按照《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意见》要求,每人每年公需课学习不少于24学时,专业课学习不少于56学时。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是晋升职称的必备条件。

    对于参加各类进修班、业务培训班、学术会议等继续教育学习的,继续教育学时按照安人社办发〔2012〕230号文件规定认定专业科目学时。符合学时折算要求的,由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折算确认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单位统计汇总,报各继续教育基地或县区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送市人社局备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对于参加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集中培训学习人员,培训结束后,须进行考试测验。考试在人社部门的指导下,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继续教育基地具体实施。考试合格,按照安人社办发〔2012〕230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报市人社局备案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四、组织领导

    市县区人社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继续教育培训应在省市人社部门核准的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实施。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与考试考核;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主要承担本辖区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各县区负责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基地,原则上只承担辖区内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培训)。没有条件建立基地的县区可委托市人社部门协调实施继续教育工作。

    五、几点要求

    1.各县区人社局作为继续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制定本辖区继续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公需科目培训,评估指导本辖区内的基地开展继续教育活动。

    2.全市专业技术人员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义务。培训对象无故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聘期满,不得续聘;考核的结果不得备案。

    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要按照批准的专业、层次进行培训,不得进行与批准的专业、层次不一致的培训。各基地举办的面向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应将教学计划于开班前20天报市、县区人社部门备案,否则不能计算为继续教育学时。

    4.根据省人社厅统一要求,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晋升职称前,要按照文件规定进行继续教育证书复验,复验工作由县区人社部门和市直主管部门统一进行上报,不接收个人材料申报。我市复验时间安排在8-9月进行,省人社厅对拟晋升正高专业技术资格的复验工作安排在第三季度进行。

    5.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应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要求,严格课时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禁止乱收费。

    附件: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折算确认申请表.xls

          2.安康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备案表.xls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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