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继续教育基地:
现将省人社厅《转发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函〔2014〕87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