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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陕西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27 17:13  来源: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陕西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以(陕人社发〔2017〕59号)文件印发,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见习单位以及保险机构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及时办理相关服务,确保就业见习工作顺利实施。市属单位及驻安的中、省单位申报见习单位,由市创业就业局负责受理。

二、见习时间一般为3-6个月,在脱贫攻坚期间,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大学生,见习期可延长至12个月。每年年初,人社部门应主动与财政部门衔接,提前预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见习期内,各级人社部门要统一为见习人员办理每月2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县区必须按人及时购买,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三、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可享受每月1200元的生活补贴。生活补贴实行先垫后补方式,由见习单位通过银行按月发放给见习生,待见习期满后按规定向人社部门一次性申报。鼓励见习单位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增发生活补助。

四、鼓励各级人社部门将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引导、示范和带动当地见习工作的单位认定为见习示范基地。市级见习示范基地需在满足见习单位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行业特色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用工安全规范,在吸纳就业方面具有表率作用;

(二)近两年平均每年接收见习人员20人以上,见习留用率不低于30%;

(三)见习单位能自筹资金向见习人员增发不低于见习生活补贴标准20%的生活补助,提高见习人员福利待遇;

(四)具有一定成长空间的科技创新与创业型企业,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县(区)级见习示范基地认定标准可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确定。

    附件: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59)号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康市财政局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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