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权益
紫阳县委、县政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全力实施“四大战略”、建设“五个紫阳”,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养老、住房、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政策,人民群众幸福指数大幅提升。作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我们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积极制定政策措施,推进县境内矿山、煤炭、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广大参保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得到了较好的保障。
一、完善高风险企业参保政策,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矿山、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的事故发生风险很高,从业的主体又主要是农民工,经济基础差,他们正是最迫切需要工伤保险的人群。根据《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境内矿山、煤炭、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等企业(以下简称“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我县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1、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包括:企业名称、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行整体参保,按照省人社厅公布的当年社会保险费计算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提供参保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参保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2、依据《安康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及费率浮动办法》,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为社会保险费计算基数的2%。初次参保的用人单位,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以后每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金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以基准费率为基础实行费率浮动。如上年度参保单位职工工伤(含职业病,下同)发生率高于统筹地区工伤平均发生率,或上年度参保单位人均工伤保险金使用高于统筹地区参保单位人均工伤保险金平均使用水平的,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浮150%。
3、在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全县高风险企业近3年工伤发生率进行统计分析,一企一策,区别对待。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分析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制度运行的影响,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保证基金充实,达到风险共济。
二、加强基金支出管理,保障职工工伤医疗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二是劳动能力鉴定费。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它费用。其中,工伤医疗待遇支付是管理的难点。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一些矛盾和问题逐步暴露,反映最突出的是工伤医疗行为不规范,工伤医疗费管理难,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流失。如不及时加以防范,仅靠提高费率、扩大征收额来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势必加重参保企业的负担,使之因不堪重负而退出缴费行列。因此,堵住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让有限的工伤保险基金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保障作用,是我们长期思虑并付诸实践的一项课题。
1、完善配套政策,制定管理办法。要管好工伤医疗费支出,就要有一系列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办法。一是制定医疗行为的管理办法。对医院在收、治、住、转院方面实行定点协议管理,加强定点工伤医疗机构收治病人的责任,确保医疗机构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二是规范定点管理。实行工伤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准入制度,非工伤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核销;对发生医疗违规行为的工伤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多次发生严重违规的,取缔工伤定点医疗服务资格。严格执行“三个目录”(工伤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准确核对五个相符(证与人、人与病、病与药、药与量、量与价);认真把好三个环节(入院关、治疗关、出院关)。三是实行费用清单签名制度。工伤患者住院费用清单,需经患者家属签字认可。四是建立旧伤复发审批制度。工伤旧伤复发治疗的人员,需填写《工伤旧伤复发审批表》,要求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检查结果、治疗处方等基本资料,住院标准、药品剂量等项目要符合复诊的相关规定。
2、不断探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一是试行单项医疗费用定额包干结算办法。即社保经办机构按职业病和旧伤复发人均医疗费标准与医院结算。根据上年实际职业病和旧伤复发人均医疗费情况,测算出职业病和旧伤复发人均医疗费用,以此为标准,按实际职业病和旧伤复发就诊人数与医疗机构结算费用。首诊医疗费仍按规定报销。二是尝试人均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由于此方法包含了首诊医疗费用,而首诊医疗费用高低又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因此,较为合理的办法是比照上年社会年人均医疗费用金额,上浮一定比例,作为工伤患者人均医疗费用测算依据制定具体标准,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伤就诊人数按月或季度与医疗机构结算费用。以上两种方法的弊端是医院可能对重症患者推诿,优点是简便易行,操作性强。
3、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奖惩制度。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制度,通过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定点医院协议管理,严格考核并建立奖惩制度。积极引导医院调整利益导向,形成浪费工伤医疗费用受损,节约工伤医疗费用得益的局面。以技术、服务、品牌塑造自己的形象,使医疗机构的利益取向与政府和工伤患者的利益一致,发挥医疗机构在费用控制方面的基础作用。
4、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自身素质。按照医疗专业人才、工伤管理人才、计算机应用人才的标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伤保险经办队伍。通过自学和有计划有组织地轮流培训办法,把每一个工伤保险经办人员都培养成精兵强将。只有把队伍建好了,使管理人员成了内行且原则性强,才能有效地杜绝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
规范和加强工伤医疗管理,不但是因病施治的要求,而且是认真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工伤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保证工伤保险基金及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工伤医疗管理服务的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工伤保险基金的流失,确保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