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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1月1日起执行新最低工资标准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1-21 08:11  来源:

    近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紫阳县从201311日起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该标准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调整后我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870/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7/小时。

    该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中,将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列为检查的重要内容,重点对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各类企业进行逐户排查,对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将严肃查处,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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