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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坪县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1-10 01:46  来源: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镇坪县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1日

 

     

 

镇坪县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我县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力度,破解全县卫生人才引进少、培养慢、留住难的问题,根据《中共镇坪县委关于印发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镇发〔2016〕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医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各镇卫生院引进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工作坚持“按需引才、择优录用、公开公正、适度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引进方式和条件

 

  第四条  用人单位自主聘用引进:

 

  1.医学类专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县级医疗机构可聘用引进。

 

  2.医学类专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年龄在30周岁以下,镇卫生院可以聘用引进。

 

  3.医学类专业全日制统招专科及以上毕业生,年龄在25周岁以下尚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直接安排到各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试用,在两年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用人单位聘用,如果两年内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不再安排试用。

 

  第五条  中高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编制内引进:

 

  具有中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在50岁以下,身体状态符合岗位工作要求的可以直接调入引进单位编制内。

 

  第三章  人才待遇

 

  第六条  对引进的人才一经聘用,即比照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取得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按相应职称兑现工资待遇。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引进条件的中级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为其无偿提供为期10年的家庭住房,并一次性发给10万元安家费;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用人单位为其无偿提供为期10年的家庭住房,并一次性发给20万元安家费;经县卫计局、人社局、编委办、财政局认定的学科带头人,用人单位为其无偿提供为期10年的家庭住房,并一次性发给40万元安家费。

 

  第四章  保障与管理

 

  第八条  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卫计局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编委办、监察局、人社局、卫计局、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引进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卫生人才的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

 

  第九条  财政保障。用人单位编制总数内(含备案编制数)引进人才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由县财政列支,超过编制总数自主聘用引进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和第七条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条  引进人才与聘用单位首次应签订不少于6年的聘用合同,并在县公证处予以公正,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享受安家费和家庭住房的优秀人才在合同聘期内提出辞聘的,应当退还安家费和家庭住房,并按合同约定交纳违约金(具体以双方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在公立医院改革、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设配套政策出台实施后,涉及本《办法》的相关内容,以公立医院改革、法人治理结构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社局、卫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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