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最佳处理途径的探讨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不断加大,企业发展的数量和规模日新月异,劳动者的数量也随之水涨船高,由此引发的劳资矛盾也逐渐日益凸显,这促使各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处理案件的数量也呈现出庞大的规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和第五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构成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这四道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防火墙”。然而现实中,一方面由于劳动者是弱势群体,通过协商途径解决争议,普遍难度较大;另一方面由于法院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程序的存在,导致劳动者无法直接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决争议;所以调解和仲裁就成为了劳动者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首选方式。
在仲裁实务中,通过仲裁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效果并不理想,仲裁的案件多半会引发劳资双方因不满仲裁裁决的结果而向法院进行诉讼程序以期待一个更满意的结果,由此导致劳动者的诉累。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所说的“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结合实践,调解才是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最佳途径。因为调解是在劳资双方都同意的框架下进行的,调解具有其他处理方式所不具备的快速性、便捷性、公平性、缓和性的特点,能够有效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快速拿到劳动报酬、“血汗钱”和“救命粮”,并有效化解二次信访的苗头,达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目的。
近几年,我国在完善调解网络方面做出了不少的举措,譬如建立基层调解组织、表彰优秀先进企业、加强“调-裁-审”衔接、加大调解员培训力度、加强人社-司法-工会协商协调机制等,充分地发挥了调解的作用。
未来,建议我国能够更好地制定一系列加强完善调解的政策,以便促使调解能够发挥更好地作用,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发挥出最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