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又提高了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5-15 17:23 来源: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全省统一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其中:一类区1512元/月,二类区1422元/月,三类区1332元/月,四类区1242元/月,同时,规定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调整后,作为三类区的汉滨区由之前的1110元/月提高到1332元/月。本次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依据省人社部、财政局“逐步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文件规定,结合省情,按照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90%一次调整到位。
失业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遭遇失业风险而失去收入来源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维护社会稳定,缩小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同时保证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发展。近来年,失业保险金标准逐年提升,为促进劳动者积极就业创造了更加良好的条件,也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及重视。适当调整和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对增强广大参保单位和失业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虽然失业保险待遇在不断提高,但其只是为失业人员在一定时期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对失业人员来说,最有效的帮助还是使其重新就业。因此,加快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布制度,为失业人员提供及时便利的就业服务。不仅要优化现有的各项传统的就业服务活动,更要积极开展顺应时代发展,紧跟信息潮流的现代化就业服务体系,切实提高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只有在根本上解决失业人员的困难,克服失业者过分依赖失业救济的思想,积极鼓励促进失业者再就业,从而使失业保险金成为激发失业者积极谋业、创业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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