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网站无障碍本站支持IPV6
您当前位置:安康市人社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解读 > 正文内容

就业优惠政策解答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2-26 15:02  来源: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

    (一)、什么是《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范围是什么?

    答:《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发放范围包括: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二)达到法定劳动年龄,有就业愿望的本省城镇新成长劳动者(在校学生除外);(三)本市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含自主创业)的外省(市)劳动者;(五)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外省(市)生源在我市各级原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含自主创业毕业生);(六)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转失业人员;(七)其他应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人员。

    (二)、哪些机构可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答:目前我市经办《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单位有: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康市公共职业介绍中心、安康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三)、如何进行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

    答:1、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尚处在失业状态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失业登记:(一)用人单位自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在职在岗人员申请办理《登记证》。以后新招用劳动者,应在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新招用的劳动者申请办理《登记证》。(二)招用持《登记证》的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审请变更《登记证》,申报就业。(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实现就业后3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证》。(四)原持《登记证》的失业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办理《登记证》变更手续,申报就业。

    就业登记所需资料(证照原件查验后应随即退还):(一)身份证原件以复印件;(二)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三)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五)《登记证》原件(首次就业着除外);(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尚处在失业状态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失业登记:(一)属新成长劳动力的,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无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二)由就业转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登记证》、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到原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三)开办个体商户、私营企业的停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登记证》及工商部门发给的停业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原企业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四)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本人身份证、《登记证》和原就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物所出具的证明,到原就业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五)毕业当年8月底前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到户籍所在地或人事代理单位所在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六)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失业登记”栏目中进行记载。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和认定。

    (一)、什么是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有哪些?

    答: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包括: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三)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四)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五)失去土地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六)失业的残疾人;(七)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八)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九)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一)无就业愿望的人员;

    (二)无就业能力的人员;

    (三)已从事有劳动报酬(月劳动报酬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或已有经营收入(包括房屋出租、门面出租、入股经营等)的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如何认定?

    答:就业困人员的认定分为以下四个流程。

    1、初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根据本人意愿,自愿向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认定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在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障局索取)以及可以证明就业、救助、婚姻、收入、落户、失地、残疾、服役、享受助学贷款等情况的相关资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对申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登记,对其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2、复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社区上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的人员采取适当方式在其申报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没有异议的人员报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身份录载。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街道(乡、镇)上报的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予以填写。

    4、年审。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由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年审内容主要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基本信息变化情况,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变化情况,享受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情况,有无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行为。未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注销其就业援助对象资格,停止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三、基本就业补贴的审核及流程

    (一)、什么是补贴资金的受理期?

    答:各类补贴资金按季度受理、审核和支付。各级人社部门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和每年11月15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受理基本就业补贴申请,其他时间不予受理。以上5个受理时段简称受理期。

    (二)、基本就业补贴的申请期限是多久?

    答:培训不超过480课时的培训补贴应在培训完成后6个月内申报培训补贴;其他各项补贴应在接受或完成相应就业服务后3个月内申报相关就业补贴。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享受服务的个人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各项就业补贴申请的,不予受理、审核和报销。

    (三)、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职介机构范围?

    答: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向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且登记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1年的,可按实际就业的人数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职业介绍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四)职介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的职业介绍补贴申材料包括:人力资源中介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免费职业介绍真实性承诺书、劳动合同复印件,服务对象《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确认的免费职业介绍证明,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各种复印件均应由资料提供者署名,由审核经办人员审核后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

    (五)、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

    答:持有《登记证》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失业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失去土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10年的被征地农民中的失业人员,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员,失业的残疾人,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六)、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是多久?

    答: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七)、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单位)如何申办社会保险补贴?

    答:1、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受理期内向当地人社部门就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经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单位。

    申请材料包括: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八)、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如何申办社会保险补贴?

    答:1、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条件和标准是: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或其中1至2项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为个人所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的2/3。

    2、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支付给本人。申请材料包括: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和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确认、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就业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收费票据(或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

    3、省内其他市(区)在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在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所在地申报和支付。

    (九)、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

    答:凡本省生源(以高考录取前户籍为准)的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统招毕业生),在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备案的见习企业(单位)按规定参加就业见习的,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十)、就业见习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就业见习补贴包括见习毕业生生活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其中,生活补贴每人每月7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每人每月20元。

    (十一)、如何申报就业见习补贴?

    答:见习单位应先行垫付见习毕业生见习期基本生活补贴,见习结束后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支付给单位。

    申请材料包括: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报告,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见习登记表、见习毕业生《身份证》、《登记证》、毕业证复印件(学校介绍信和学生证复印件)、见习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人身意外保险缴费凭证、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十二)、如何申报一次性创业补贴?

    答: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就业困难人员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经创业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将补贴支付给个人。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