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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问答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2-28 09:54  来源:

1、问:什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以保障参保人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目的;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坚持待遇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使参保人老有所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2、问: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答: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3、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和1500元11个档次,在此范围内由参保人自愿选择。

4、问:政府财政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是怎样补贴的?

答:财政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贴。缴费标准200元以下档次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缴费标准300元的,补贴为40元;缴费为400元以上(含400元)的,每提高一个档次,补贴在40元基础上 分别增加5元,最高补贴标准为80元,城乡居民缴费补贴其中由省级财政承担50%;市财政对非国家级试点县城乡居民缴费补贴按每人每年10元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

5、问:城乡居民缴纳的保费是否可以退还?

答:可以退还。参保人员(含参保缴费人员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在一个月内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参保缴费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除财政补贴的资金外,其他金额全部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可将其个人账户中除财政补贴的资金外的养老保险金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6、问: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都包括哪些?

答: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村组集体补助总额及其利息;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

7、问: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利息如何计算?

答: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经办机构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结息一次。

8、问: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是多少?

答: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是60周岁。年满60周岁后,从到龄的次月开始发放养老金。

9、问:参保人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

(二)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45周岁以上,按规定参保连续缴费至60周岁人员;

(三)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下,按规定参保、且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年满60周岁人员。

10、问:影响参保人养老金高低的因素有哪些?

答:参保人的缴费年限,年缴费金额和个人账户资金积累的多少。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金额越高,个人账户积累的资金越多,其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就越高。

11、问:参保人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可以领取多少养老金?

答:目前,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执行最低60元/月。参保人有缴费的,在领取60元/月的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还加发个人账户存储金额的139分之一/月的个人账户资金。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实行了基础养老金增长机制,具体情况以各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为准。

12、问:城乡残疾人参保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按照安康市人社局《关于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安人社发【2011】52号)文件规定:对通过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最低缴费标准的保险费由省财政给予全额补贴,中、轻度残疾人的参保缴费补贴标准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并由县级财政负担。

13、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吗?在待遇享受方面有何规定?

答: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制度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39号)精神,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养老金时间从2012年3月1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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