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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处罚劳动者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3-10 16:51  来源:

    在工作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有些劳动者反映,或者是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我迟到了,用人单位规定迟到一天罚三天”,“我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找用人单位要工资,用人单位说不干了,前面的工资没有了”等等。

    那么,用人单位上述用工管理做法是否合法?

    回答是肯定的。用人单位可以教育劳动者,但不能随意处罚劳动者,尤其是于法无据的处罚。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陕西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支付关链职工处罚的相关规定。

    《陕西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其中第二、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被用人单位降低或者扣除工资的;

    (三)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通过上述法律条款的所列,我们可以至少得出二项基本答案:第一用人单位是要求职工承担赔偿责任,但必须执行一个基准原则,最后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能少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违反上述条款规定对于劳动者的处罚都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必须及时纠正。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条款规定,又不及时改正,会承担什么法律任?

    《陕西省工资支付条例》三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不按照本条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和特殊情况工资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支付所欠工资,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逾期不予支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可按照所欠工资和补偿金总额处以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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