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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企业职工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困惑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07 09:04  来源:

    近期,部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来电咨询“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视同缴费年限加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该怎么办?依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关配套政策规定,参保职工可选择以下三种办法处理:

    一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能合法领取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是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若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可以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和职工本人继续按照企业职工的缴费办法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档案移交至属地人社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托管,由本人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100%为基数,按照20%比例继续缴费,直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

    三是顺延至一次性补费。2011年7月1日,国家《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加了养老保险的,按人社部13号令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顺延缴费5年累计缴费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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