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同样享有医保待遇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09 16:15 来源: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从2011年7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通知》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不低于60%。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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