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社厅、省公安厅转发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高新区社区管理局、公安分局,市级各社保经办机构:
现将省人社厅、公安厅《转发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3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是贯彻落实《刑法》第266条立法解释的有效举措,是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社保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有效打击和震慑社保基金欺诈行为、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完整、促进诚信和法治社会构建的有力法律武器,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和执行力。依法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工作是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学习,充分认识做好社保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必要性,加强协作,共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严格程序,协作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对社保基金的行政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执行案件移送标准;公安机关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相应职责,并完善相关手续;社保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社保欺诈案件查处移送工作联系机制,沟通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广泛宣传,依法查办。各县区人社局、市直经办机构要继续跟进做好社保基金社会监督试点工作,畅通监督渠道,并结合实际,落实好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社保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办社保欺诈违法犯罪案件,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惩处违法犯罪,震慑犯罪分子。
市人社局基金监督科、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具体负责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的组织指导工作。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康市公安局
2015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公安厅
转发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
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公安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做好案件查处移送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认识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活动的危害性,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查处和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打击和震慑社会保险欺诈的强大合力,保障基金安全,维护群众权益和法律权威。
二、认真做好案件查处移送和受理立案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依法做好行政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和案件移送工作;公安机关要依法做好案件立案、侦查和移送起诉工作。要加强协调配合,协同配合查办案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重大案件查办会商联动,做好跟踪督办和汇总报告,定期上报情况。
三、营造防范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的良好氛围。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社会保险法、刑法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向社会公布依法查处的社会保险欺诈典型案件,促进社会各方面增强社会保险诚信守法意识,增进对社会保险制度的理解和支持,并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形成防范和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的良好社会氛围。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具体负责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的组织指导工作。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公安厅
2015年5月8日
(此件公开)
附件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人社案移字〔 〕 号
公安厅(局):
一案,经查, 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将有关材料移送你厅(局),请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我厅(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1.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情情况的调查报告
2.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
3.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案卷 册 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抄送: 人民检察院
附件2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回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今收到你单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人社案移字〔 〕 号)案件。
案卷 册 页。
有关文书和证据:
(公安机关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