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网站无障碍本站支持IPV6
您当前位置:安康市人社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内容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2〕35号

作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23-02-27 08:41  来源:陕西省人社厅网站
文件名称 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2〕35号
索引号 562219506/2023-0076 公开目录:
公开责任部门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2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2-27 08:41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新时代基础教育强师计划>的通知》(教师〔2022〕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教师〔2019〕1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20〕5号)等文件要求,推动我省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快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健全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激励广大中小学教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勇挑改革重担,潜心教书育人,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能教善育的新时代中小学教师队伍,为我省基础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主要任务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实现评聘有效衔接、加强评审监管和优化评审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界定适用范围。全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2.规范层级和名称。中小学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初级分为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乡村)高级教师、(乡村)正高级教师。

3.明确对应关系。中小学教师职称各层级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正高级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引导广大教师做“四有”好老师。全面落实《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在职称评审中严格执行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

2.实行分类分层评价。根据中小学教师岗位类型、教育教学工作特点和教师评价有关要求,将中小学教师分为一线教师、教科研机构(含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教师、校级领导三个类型,分别设置评价标准,并为乡村中小学教师单独设置评价标准,实施分类分层评价。

3.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实绩。重点评价教师专业知识运用和教育教学能力,突出教育教学实绩,注重教师履职尽责情况,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现象,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和人格发展。综合学历资历、教育业绩、教学实绩、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示范引领和行业影响力等条件构建教师评价标准体系,丰富业绩条件选项,实现“分类可自选、并联可替代”。淡化论文数量、期刊等级等量化和硬性指标要求。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职称评审的前置条件。

4.实行省级标准、市级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家标准和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发展情况,制定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省级标准;各市(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标准;有关行业单位可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单位标准。各市(区)及有关行业单位制定的标准不得低于省级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取教学水平评价、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加大学校的评价权重,充分结合学校日常考核评价结果,对中小学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进行有效评价,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增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透明度。

2.实施定向评价。制定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考核认定条件和办法,对长期在乡村基层一线工作的中小学教师,采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办法考核认定乡村高级职称,进一步激发乡村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热情,稳定乡村中小学教师队伍。

3.畅通评价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制约,积极拓宽非公办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渠道。非公办中小学教师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称评审,其档案托管机构有评审权的,申报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档案托管机构参加评审;其档案托管机构没有评审权的,申报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并公示无异议后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至相关评委会参加评审。

4.建立绿色通道。对符合《陕西省突出贡献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陕人社发〔2019〕40号)的中小学教师,建立职称评价绿色通道,突出业绩贡献,放宽资历条件,简化评审程序,考核认定高级职称。

5.下放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权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并负责组建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中、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管理规范的行业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开展面向本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

(四)实现评聘有效衔接

1.坚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聘用相统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教师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并及时兑现受聘教师岗位对应的薪酬待遇。未实行岗位管理的教育教学机构,应优先将评审通过教师聘用到对应岗位,并兑现相应的薪酬待遇。

2.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结合考核工作加强聘后管理,实现人员岗位聘用“能上能下”。

(五)加强评审监管

1.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评审专家库应注重吸纳师德师风好、业内声望高、能力突出的一线教师、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高等学校相关专业学者等教育教学专家,并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落实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存在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的评委,视情节采取暂停工作、通报批评、撤销评委资格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并列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2.明确评审责任。申报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承诺相关佐证材料真实、准确。用人单位及县(区)级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级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做好申报材料的复审工作,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负责。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对评审质量负责。

3.加强评审监督。健全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强化对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评委会,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撤销违规评审的职称资格,并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优化评审服务

全面推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信息化,依托“陕西省职称网上申报系统”,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受理、网上评审、网上制证、网上核验”,让“信息多跑路,教师少跑腿”。不断精简申报材料,评委会组建单位每年职称评审前要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

三、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中小学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稳妥推进,确保相关要求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负责本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对下级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稳妥推进,务求实效。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周密安排部署,坚持“破立并举”,精准推进改革,并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评审工作平稳有序,务求实效。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社会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中小学教师、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基础教育人才活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修订<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的通知》(陕人社函〔2018〕1001号)同时废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

1.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2.陕西省乡村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

3.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教育厅

2023年1月6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