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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4-28 15:35  来源: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瀛湖生态旅游区党群综合办,恒口示范区党务群团工作局,市级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省驻安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3〕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积极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依法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协调分配关系、优化产业结构有积极的意义。各县区、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抓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各县(市、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工作,通过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开展咨询活动等方式,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和最低工资制度的宣传力度,使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家喻户晓。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调整内部工资结构,引导用人单位自觉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保障最低工资制度落到实处。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我市各县(市、区)全日制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5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于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加强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县(市、区)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要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调整后的最低工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确保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严肃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低收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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