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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 虽远必抓——白河县警方辗转 1600多公里抓获欠薪犯罪嫌疑人

作者:程涛 杨敦辉 王方  发布时间:2023-05-29 09:18  来源:白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白河县公安、人社部门密切联系配合,持续加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近日,根据县人社部门移交的线索,白河警方成功侦破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名,有效震慑恶意欠薪犯罪行为,切实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2年12月,白河县劳动监察大队接群众投诉,反映某外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县劳动监察大队随即展开调查,经查,该公司在我县承包某工程期间,累计拖欠10名劳动者工资合计20余万元后项目停工,公司负责人李某失去联系。县劳动监察大队并多次联系李某接受调查,均无回应,下达相关文书后,该公司仍拒不履行,后发现该公司负责人李某逃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23年2月,县人社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接到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警力对此案展开侦查,结合开展春季治安清查整治专项行动,持续加强案件分析研判工作,加大线索摸排力度,并依法将李某列为上网追逃人员。

2023年5月25日中午11点,白河县公安局接到成都警方提供李某在成都某地区有活动轨迹的线索后,白河县公安局立即安排警力连夜奔赴成都开展抓捕工作,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历时20小时,往返1600余公里,于次日凌晨6点成功将恶意欠薪犯罪嫌疑人李某抓捕归案。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附:有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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