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安康瀛湖生态旅游区党群综合办、恒口示范区(试验区)党群局,市级有关部门:
为引导科技人才到一线去引领发展、到科技前沿去开拓发展、到实际经营中去参与发展,加快实现“推动乡村振兴、决胜全面小康”战略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撑,根据人社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和中共安康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贯彻意见》(安人社发〔2017〕98号)精神,以及市产业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9年产业脱贫实施方案>的通知》(安产业脱贫办发〔2019〕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农林牧渔、文化旅游等事业单位有发明专利或科研项目和成果的在岗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等方式,从事与本单位业务相近的创新创业。
二、专业技术人员有创新创业意愿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将创业人员基本情况、创业项目、创业期间在单位享受的待遇等情况进行公示,经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后办理创新创业手续。对本单位事业正常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及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不得提出申请。
三、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等市场主体挂职、开展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三方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和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必须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离岗创业的,以3年为一期,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两期;离岗期间原单位停发工资待遇,3年内要求返回原单位工作的,可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对于在原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相应领导职务。离岗创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原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六、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期间,由原单位和新单位共同管理,以新单位为主,原单位配合,原单位和新单位要共同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要定期向原单位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创新创业期间年度考核,由所在企业向原单位提供评语,原单位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对成效不明显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及时召回,确保离岗人员真正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创新创业工作。
七、离岗创业专业技术人员应在离岗期满前30日向原单位提交返回书面申请,以及不在企业拥有企业股份、不再担任企业职务等证明材料;对于3年期满,因工作需要延期的,应提前30日向原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程序办理相关延期手续。离岗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原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八、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期间的社会保障、称职评审、考核奖惩、权益分配、聘用合同变更,协议的签订、变更、终止以及创业协议到期后的安置等,按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贯彻意见》(安人社发〔2017〕98号)规定执行。
九、涉农和文化旅游事业单位要积极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相近的市场主体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兼职、离岗创业等方式创新创业,为我市主导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提供技术支持。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康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