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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作者:转载陕西人社  发布时间:2023-07-26 09:24  来源:转载陕西人社

政策导读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陕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从2023年7月13 日起施行。现解读如下:

出台背景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出台了《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对举报奖励的程序、标准、领取等进行了细化,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纳人举报奖励的情形

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1.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2.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3.伪造或算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4.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二)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2.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4.丧失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5.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三)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

1.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2.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3.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不纳人举报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审计、公安部门掌握的;

(五)不属于《实施细则》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同时符合什么条件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事项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奖励范围;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结案。

匿名举报能否获得奖励

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应主动提供能够辨认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经查证举报情况属实的如何奖

举报奖励金额根据查证尿实的违法讳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确定,每一举报案件奖励金额最低200元,最高1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查证属实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按3%给予奖励,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不超过3000元;

(二)查证属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给予200-500元奖励。

举报人如何领取奖励

举报事项依法查处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送出奖励通知书。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账户信息及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奖金。不能现场领取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举报人如果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理社会保险举报的渠道有哪些

举报人可通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等任何一种举报渠道进行举报。(具体举报渠道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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