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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核算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11-07 16:55  来源: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处:

为依法保障2022年工伤职工待遇,切实做好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工作,根据省人社厅《关于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核算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2〕448)规定,现就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核算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涉及以“本人工资”核算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二、非涉及以“本人工资”核算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以我省统计部门公布的90996元/年作为计发基数。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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