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人社发〔2023〕26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瀛湖生态旅游区党群综合办、恒口示范区党群局,市直各部门、直属各事业机构:
现将《安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人社办发〔2017〕240号)同时废止。
中共安康市委组织部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日
安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推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把新时代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根据人社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省人社厅《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的通知》(陕人社函〔2023〕1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市各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考核。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及转制为企业化管理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着眼于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新时代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全面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鲜明树立新时代选人用人导向,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分级分类、简便有效;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考核采用民主评议与组织评鉴相结合的办法,重点突出工作实绩。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以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突出对德和绩的考核。
德。坚持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全面考核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重点了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初心使命,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的情况;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情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情况,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能。全面考核适应新时代要求履行岗位职责的政治能力、工作能力、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重点了解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和学习调研能力、依法办事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贯彻执行能力、改革创新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等情况。
勤。全面考核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爱岗敬业、勤勉尽责、担当作为、锐意进取、勇于创造、甘于奉献等情况。
绩。全面考核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依规履行岗位职责、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为群众职工办实事等情况,重点了解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情况。
廉。全面考核廉洁从业情况,重点了解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执行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行风建设相关规章制度,遵规守纪、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七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考核,考核内容应当细化明确考核要素和具体指标,体现行业内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增强针对性、质效性。
第八条 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突出公益服务职责,加强服务质量、行为规范、技术技能、行风建设等考核。宣传思想文化、教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重点行业领域事业单位按照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有关要求,分别确定工作人员考核内容的核心要素,合理设置指标权重,实行以行业属性为基础的差别化考核。对主要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突出履行支持保障职责情况考核。
第九条 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要结合专业技术工作特点,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注重公共服务意识、专业理论知识、技术能力水平、创新服务及成果等。
对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考核,要结合管理工作特点,注重管理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工作规范及廉政勤政等情况。
对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的考核,要结合工勤技能工作特点,注重技能水平、服务态度、质量、效率等。
第三章 年度考核
第十条 年度考核是以年度为周期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总体表现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一般应于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档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理想信念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决有力,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精通本职业务,适应岗位要求,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水平或者管理能力;
(三)工作责任心强,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意识强,勤勉敬业奉献,工作作风过硬;
(四)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工作实绩突出,服务对象满意度高;
(五)廉洁从业,模范遵守廉洁纪律。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档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能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具有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熟悉本职业务,适应岗位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水平或者管理能力;
(三)具有公共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认真负责,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
(五)廉洁从业,遵守纪律规定。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水平或者管理能力不足;
(三)公共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消极,纪律涣散,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够基本履行岗位职责或完成工作任务,但质效不高或存在失误,服务对象满意度较低;
(五)能够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有不足之处。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存在问题;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三)公共服务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心缺失,工作不担当、不作为,工作作风差;
(四)不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
(五)在廉洁从业方面存在问题。
第十六条 各单位具体考核标准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应按照分类合理、要素齐全、量化科学、操作简便的要求,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量化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应进一步细化量化,将德、能、勤、绩、廉细化成若干评价要素,按照岗位差异提出对应的标准要求。每个评价要素按优劣程度赋予不同权重,作为确定考核档次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根据单位承担的职能和完成任务情况确定,总体比例一般控制在单位实际参加年度考核人员总人数的20%。对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可由主管部门统筹确定优秀档次人数。对参加考核不足5人的事业单位,隔年确定一名优秀人员。优秀名额应适当向一线岗位、艰苦岗位及实绩突出人员倾斜。
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提高至25%:
(一)单位获得集体记功以上奖励的;
(二)单位取得重大工作创新或者作出突出贡献,受到本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
(三)单位在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工作中获得优秀档次的;
(四)单位业务工作受到本级及以上党委、政府(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对上述工作在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或者问题较多、被问责的事业单位,应降低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一般不超过15%。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需成立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成立的,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组长),成员由单位其他领导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有关人员、职工代表等组成;由主管部门成立的,一般由主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担任主任(组长),成员由主管部门组织人事机构有关人员以及事业单位有关领导人员、从事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有关人员、职工代表等组成。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考核工作中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各事业单位组建成立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考核方案。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并向全单位公布实施。
(二)总结述职。参加考核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个人总结,并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三)提出评鉴建议。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可以采取民主测评、绩效评价、听取各方意见等符合岗位特点的方法,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档次建议。
(四)确定档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或者主管机关(部门)组织人事机构根据上述评鉴建议,经集体研究审定后确定人员考核档次。
(五)公示。考核档次须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有异议的人员,考核委员会(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核实并重新确定考核档次。
(六)送审备案。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公示结束后,应及时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统计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花名册》送至主管部门核准签章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七)反馈考核结果。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后,单位应及时反馈个人考核结果并组织被考核人完善个人年度考核登记表,经签字确认后分别存入单位文书档案及干部人事档案。
第四章 聘期考核
第二十条 聘期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一个完整聘期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全方位考核,侧重考核聘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一般参考年度考核的方法程序,以聘用(任)合同为依据,以聘期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础,在聘用(任)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完成聘期目标任务,且聘期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档次的,聘期考核应当确定为合格档次。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聘期目标任务的,聘期考核应当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一般应当按照总结述职,测评、核实与评价,实绩分析,确定档次等程序进行,结合实际也可以与年度考核统筹进行。
第五章 平时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二十五条 平时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日常工作和一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一般采取工作检查、考勤记录、谈心谈话、听取意见等方法开展,以评语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结果。具体考核办法由事业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对平时考核结果较差的工作人员,一般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档次。
第二十六条 专项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完成重要专项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发挥、实际成效等情况所进行的针对性考核。可以按照了解核实、综合研判、结果反馈等程序进行,也可以结合专项工作推进予以灵活安排。专项考核以考核报告、评语、档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结果。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七条 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岗位、职务、职员等级、工资和评定职称、奖励,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任)合同等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绩效工资;
(三)该年度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
其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在岗位晋升、职称评聘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改进;
(二)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三)按照有关规定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四)该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下一考核年度内不得晋升岗位(职员)等级;
(五)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二)按照有关规定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三)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
(四)该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下一考核年度内不得晋升岗位(职员)等级;
(五)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可以按规定解除聘用(任)合同。
其中,受处理、处分时已按规定降低岗位(职员)等级且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为避免重复处罚,不再向低一级岗位(职员)等级调整。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二)按照有关规定相应核减绩效工资;
(三)该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职员)等级的任职年限,连续两年不确定档次的,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档次且所聘岗位存续的,经本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任)合同。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合同期满一般不再续聘;特殊情况确需续订聘用(任)合同的,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三条 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的重要参考,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运用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激励约束、培养教育,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年度考核工作的单位,在当年度不得兑现考核结果的有关待遇,在下一年度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和职务的晋升工作。
第七章 相关事宜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特殊情况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初次就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工作不满考核年度6个月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满考核年度6个月的(含试用期),由其所在事业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档次。
(二)对非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当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间与本单位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不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满考核年度半年的(含试用期),由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档次,原工作单位协助配合提供有关情况。
前款所称其他单位工作时间,可以根据人事变动相关记载、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综合认定。
(三)病假、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培训、或出国(境)探亲假考核年度内累计超过6个月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档次。
(四)女职工按规定休产假、哺乳假的,正常参加年度考核,确定档次。
(五)因工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工作人员,根据其受伤前的工作表现综合考虑确定档次。
(六)挂职、援派、驻外的工作人员,在外派期间一般由工作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单位进行考核并以适当的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或者接收单位的意见。
(七)单位派出学习、培训、进修、执行任务的工作人员,以及批准以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或者选派到企业工作、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进行创新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根据相关单位提供学习培训、执行任务、创新创业等表现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档次。对兼职人员的考核,以其本职岗位为基础,结合兼任职责要求,进行综合考核。
(八)当年接收的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可参照转业前情况以及转业时的部队鉴定,一般应确定为合格以上档次。
(九)考核年度内上半年退休的工作人员不参加本年度考核,下半年退休的工作人员参加本年度考核,确定档次。
(十)考核年度内新调入的工作人员由原工作单位提供评语,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考核,确定考核档次。涉及个人工资等待遇问题,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妥善处理。
(十一)考核年度内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工作人员,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十二)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批评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档次。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党纪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档次;
(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档次;
(四)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档次;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五)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档次;
(二)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
(三)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档次。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档次;结案后,不给予党内或行政处分的,按规定补定档次;给予党内处分或行政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受党纪处分的同时又受到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或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人员的考核,应当以两类岗位的职责任务为依据,实行双岗双考核。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指导监督。对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考核中发现工作人员存在问题的,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确定档次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工作应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学校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按学年度进行,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机关工勤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安康市委组织部、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