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支持稳岗扩容提质惠民生的通知
安政办发〔2023〕1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 施支持稳岗扩容提质惠民生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12 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调整全市稳就业政策措施,持续提高就业质量,促进全市就业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助企纾困稳定就业岗位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 人及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60%返还,大型企业按 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企业划 型参照 2020 年社保减免政策执行。实施此项政策的统筹县(市、 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 1 年以上,备付期不足的统筹地区可申请省级调剂金,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各县(市、区)要持续优化“免申即享”服务,返还资金可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审核、企业确认、社会公示后直接拨付企业。(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 10 万元及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上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市税 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市场主体融资服务供给。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与结构功能,引导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持续推进“四贷促进”金融服务站建设,落实“一链 一行”主办行制度及“行长+链长”机制,助推重点产业链带动就业。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市人社局、市 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康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
(四)加大重点企业扩岗激励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高质量建设项目、产业链链主企业、重点民营企业等用工缺工企业清单,配合人社部门纳入重点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机制。人社部门实行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及时提供用工服务保障。重点面向重大项目、园区、链主企业,常态化开展基本技能与特殊技能相结合的针对性培训,满足经常性用工和重点性用工需求。加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力度,加强重大项目用工培训的针对性。按规定落实好减税降费、稳岗返还、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惠企政策。各县(市、区)要畅通部门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渠道,建立健全用工保障、政策落实等工作台账,发挥服务专员作用,助力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项目产业+园区工厂”吸纳就业能力。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应统筹考虑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情况,明确项目带动就业目标,优先投向吸纳脱贫劳动力和就业困难群体多的领域,优先建设就业带动能力强和就业质量高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确定为重点建设项目,并在资源要素配置上加大倾斜支持力度。以工代赈项目要尽可能带动农村低收入群体就业,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占中央和省级财政以工代赈资金的比例不低于 20%,占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的比例不低于 30%,鼓励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和中小型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大力实施以工代赈,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对项目采取以工代赈等方式带动当地群众就业、促进就业技能提升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分析。推动县域工业集中区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力争创建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1 个、省级专精特新企业 10 户,提升就业 承载能力。支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因地制宜建设和发展与当地产业深度融合、与市场需求贴合匹配,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稳定现有就业帮扶车间、社区工厂规模,进一步增强就地就近吸纳就业能力。社区工厂以及符合社区工厂条 件的就业帮扶车间新吸纳 1 名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就业并签订不低于 1 年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每吸纳 1 名脱贫 劳动力(含监测对象)2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实施期限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 人社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深入贯彻营商环境突破年要求,加快秦创原“三器”平台建设,全年新建 10 个以上研发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和 10 万元的后补助。实施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倍增计划,全年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60 家以上,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 500 家以上。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 元、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科研资金补助。对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给予 20 万元资金奖补。推荐培育国家级和认定省 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1 家。持续推进“个转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做大做强市场主体。全面推进企业开办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年内实现企业开办时间 1 个工作日办结。贯彻落实“金融兴 产强县”三年行动,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群体在县域范围内创办投资少、风险小的创业项目,从事创意经济、个性化定制化文化业态等特色经营。大力发展“归雁经济”,引导返乡留乡人员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种养业和庭院经济,加大市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认定力度,支持龙头企业联合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创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深入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和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坏账核销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教体局、市市场监管局、 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商务局、市财 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安康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急缺用工技能培训支持。实施技能培训提升工程,突出制造业、本地特色产业、民营企业发展需求,依托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大规模开展重点行业、重点群体、急需紧缺工种(职业)补贴性培训,全年职业技能培训不少于 2.6 万人次。发布年度产业链主企业紧缺人才目录,发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作用,加快培养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实施劳务品牌培育壮大工程,加速劳务品牌壮大升级。继续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加大工作落实力度,对评价机构免费为 7 类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认定)、专项考核并取得证书的,补贴按规定发放至机构;收费为 7 类人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认定)、专项考核并取得证书的,补贴可发放至个人,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实施期限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 1 年以上的企业在岗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在国家联网系统可查询到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 元、中级(四级)1500 元、高级(三级)2000 元,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 3 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享受一次,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各县(市、区)要充分用好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加大职业培训支持力度,统筹做好退役军人培训有关工作。(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退役军人 事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就业服务数字赋能转型。实施就业服务质量提升工程,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深度合作,共建、共享、共用动态精准就业服务系统,启动实施“公共 就业创业服务示范城市”创建,认真做好“2023 年公共就业服 务能力提升示范项目”落地执行,不断健全市、县、镇、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借鉴西安市“家门口就业”服务模式,打造 城市 15 分钟,农村 30 分钟就业圈,加快推动实现就业服务数字化转型。鼓励建设“开放式、共享式、集约式”零工市场,发挥政府购买服务作用,支持市场化运营,有效提升智能化、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大对平台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指导监督力度,加强数 字技能、媒体运营等新业态技能培训,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政策。持续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依法打击 “黑中介”、虚假招聘等违法行为,及时查处滥用试用期、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支付工资等行为。(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 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
(九)继续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 16—24 岁青年,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每人 2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各县(市、区)应采取“直补快办”服务模式,兑现补贴直达企业。(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继续挖掘企业就业岗位,稳定招聘规模。指导国有企业结合工作实际适当调剂来年指标增加招聘计划,同步在“秦 云就业”等平台发布招聘信息,实施公开招聘,力争全年招聘规模不少于去年。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 年可给予一次 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作总额预算基数。广泛动员中小企业提供就业岗位,全年组织市属企业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 50 个。组织中小企业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就业不少于 50 人。(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和其他企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力度,加快实施进度。公务员计划录用 682 名,高水平大学生选调公务员计划录用 53 名。事业单位要充分考虑自然减员、人员结构等情况,在空缺编制内尽力扩大招聘规模,加快人员补缺。各县(市、区)要着眼于高校毕业生就业需要,对授权范围的招聘事项,提前谋划,周密安排,快速实施,争取让录用聘用的高校毕业生早上岗、早就业。(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统筹实施基层项目,鼓励引导基层就业。“教师 特设岗位计划”招聘 240 人,“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招募 150 人,“三支一扶”招聘 50 人,8 月底前全面完成。“县以下 医疗卫生机构定向招聘”150 人,“城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 聘 80 人,靠前组织实施。实施中省“村医专项计划”,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继续落实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市、区)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和高定薪级工资。(市教体 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团市委按职责 分工负责)
(十三)继续实施就业见习补贴提前发放政策,提升民营企业见习岗位募集规模。重点围绕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城乡社区开发见习岗位,引导市属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全年募集不少于 5000 个青年见习岗位,组织上岗参加就业见习 1500 人。对见习单位与见习期未满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生活补贴,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各县(市、 区)要把握工作重心,重点加强对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 16—24 岁失业青年的就业见习引导,将优质见习岗位向其倾斜,切实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市人社局、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团市委、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帮扶兜牢民生底线
(十四)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对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脱贫户、大龄、残疾、长期失业等人员及时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纳入援助范围。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优先推荐低门槛、有保障的爱心岗位,针对性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等“一对一”就业援助。对困难毕业生,提供“一人一档”“一生一策”就业帮扶,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可按照每人 20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统筹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畅通进 出渠道,对无法通过市场化手段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兜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 1 人就业。(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教体 局、市财政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将符合条 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市发改委、市民 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六)规范政策实施。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要细化政策措施,优化经办流程,制定政策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和办事指南,推动政策延伸覆盖、服务可及、精准有效。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强化稳就业工作属地责任,加大资金投入,保证地方有配套。规范资金管理使用,严格履行程序规定,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肃查处 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十七)加强宣传解读。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分类梳理面向不同群体和经营主体的政策举措,通过各类招聘活动、专项行动、大调研大走访以及新媒体等方式,广泛推动就业政策服务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发挥精准动态就业服务平台作用,开展“送政策、 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四层服务,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十八)强化工作调度。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市、区)要将稳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纳入专班调度和考核机制,按月督促进展,对进度缓慢、成效不佳的,通过联合督查、重点督办等方式,打通“中梗阻”,提升服务对象对政策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