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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133”机制织牢特殊群体养老金安全发放网

作者:陈正忠  发布时间:2023-12-29 15:34  来源:紫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开展社保领域专项整治行动,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及残疾人员合法权益,严防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待遇被违规冒领或非法侵占等现象发生,切实维护社保基金安全运行。2023年4月,紫阳县人社局联合县纪委监委、县民政局、县残联、县农商银行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特殊群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安全发放工作的通知》,探索建立了“133”管理机制,确保特殊群体养老金安全发放。

一、开展一次全面核查

县人社部门根据民政、残联反馈的数据,与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比对,对全县正在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特困供养对象、1-2级肢体和智障残疾人及其他无自理能力人员(简称:特殊群体),要求各镇、村(社区)在城乡居保待遇领取资格年度认证之际,组织各村(社区)“两委”干部、驻村工作队、包联干部开展一次全面核查,主要内容包括:本人现居住地、折(卡)保管或代管、养老金受益等情况,认真研判是否存在冒领或侵占风险、对发放账户是否需要采取管控等。在核查过程中,认真填写《核查统计表》和《核查汇总表》,经村(社区)主任和联村领导签字后连同电子版报镇社保站。镇社保站审核无误后,经镇社保站长、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

二、实施“三类”管理

(一)自主管理。具备自主管理能力的特困供养对象或残疾人,养老金卡(折)由本人保管,各村(社区)予以持续关注,按期完成待遇资格年度认证工作。

(二)监护代管。不具备自主管理能力的特困供养对象或残疾人,由村(社区)指定近亲属或亲友为监护人,签署《监护责任审核备案表》,养老金卡(折)由监护人代管,并协助村(社区)做好待遇资格年度认证工作。各村(社区)负责加强日常监督,确保养老金用于改善被监护人老年生活质量。对于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各村(社区)应及时变更或取消监护责任,并及时逐级上报。

(三)账户管控。对于养老金卡(折)去向不明、存在冒领或侵占风险的,各村(社区)认真研判后据实逐级上报,由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将卡(折)信息转县农商银行实施账户管控,管控期间不影响待遇入卡。同时,各村(社区)采取跟进措施,通知当事人挂失补办社保卡或落实监护人进行代管,风险消除后账户恢复正常。对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供养对象,若本人不具备自主管理能力、且暂无符合条件的监护责任人,由供养机构(敬老院、失能中心、精神病院)协助按期完成资格认证,确保养老金正常发放,待落实监护人后再解除账户管控。

三、建立“三项”机制

(一)加强社银协作。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与县农商银行加强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经办主体优势,将拟核查人员的基本情况、待遇发放信息等查询准确,为核查工作提供必要数据支持。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审核、收集、汇总各镇上报信息,定期移交县农商银行进行结果运用。县农商银行按要求实施或解除管控,对代管对象养老金发放账户暂停非柜业务。

(二)加强部门协作。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加强与县民政局、县残联的沟通协作,共享特困供养对象、残疾人信息,并运用到城乡居保经办工作中。对于集中供养对象,各镇、村(社区)落实的卡(折)代管责任,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与县民政部门共享信息。县民政局应压实各镇敬老院(含失能中心)的责任,按时为集中供养对象完成待遇资格年度认证,掌握代管卡(折)的监护人平常探望、看护等情况,并据实反映给经办归属地村(社区)。

(三)加强申待管理。各村(社区)在受理申领待遇资料之际,要仔细询问待遇申领人养老金卡(折)保管现状,研判可能存在的风险,对非本人提交资料的要在《紫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上备注代办人姓名;对不具备自主管(用)卡能力的特殊对象,应指定近亲属或亲友代管养老金卡(折),并将《紫阳县特殊对象城乡居保待遇监护责任审核备案表》一起上报。

按照“133”管理机制,在开展2023年度城乡居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中,紫阳县全面摸清了特困供养对象或残疾人待遇领取情况现状,并及时消除了潜在的风险隐患。共完成养老金卡(折)核查8915人,按要求实施了分类管理,其中:自主管理6876人、监护代管1959人、账户管控80人。特殊群体自主管理能力差,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城乡居保待遇极易被冒领、侵占。在今后的工作中,紫阳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将坚决扛牢主体责任,持续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有效凝聚各级各部门合力,厚植为民服务情怀,践行“人民利益至上”宗旨,做好特殊群体城乡居保待遇安全发放工作,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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