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及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开展2023年度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书面审查及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劳动保障书面年审和等级评价时间
2024年3月5日至2024年7月20日。
二、劳动保障书面年审范围和管辖划分
2023年1月1日起所有在安康市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满一年且有劳动用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满一年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在相关机关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书面审查和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按照属地管辖,由登记注册所在区域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负责本县(市、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含劳务派遣单位)、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机构的书面审查和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中省市驻各县(市、区)用人单位一并委托书面审查和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三、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等级评价申报资料内容
各用人单位在申报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时,须据实填写《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分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表》,并携带以下材料(自制件或者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印章)务必于2024年4月30日前报送至市、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1.本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自查报告(含第8.9.10项情况说明);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手续);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内部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
4.职工花名册;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复印件(可以按照部门或职业工种分类,抽取总数不少于5份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少于5人的,抽取全部劳动合同);
6.2023年10月-12月份职工工资发放表及全年度节假日加班费发放名册;
7.2023年10月-12月份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费申报表及缴纳凭证复印件;
8.2023年度本单位遵守国家带薪年休假制度、工作时间(含特殊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9.2023年度本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10.2023年度本单位遵守落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制度情况(新业态用工单位需提供说明);
11.2023年度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用工协议、派遣人员名册及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如有使用派遣人员需提供)。
四、市直及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联系电话
安康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0915-3214275
汉滨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915-3255070
旬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915-7221120
汉阴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915-5218750
石泉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915-6310800
宁陕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915-6821191
紫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915-2201524
岚皋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915-2529526
平利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915-8421657
镇坪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915-8820328
白河县劳动监察局 0915-7810977
安康高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915-8181567
恒口示范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0915-3615839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日